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548號
SLDV,95,除,548,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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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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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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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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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昇玻璃行黃明星 │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7,400元 │JC0000000 │95年2月25日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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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