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上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庚○○
之1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被 告 丙○○
戊○○
丁○○
甲○○
前四人共同 張文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 月6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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