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甲○○○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縣三芝鄉公所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
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壹
佰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