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錸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應更正為「新台幣伍萬零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