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94號
SLDV,94,補,294,2006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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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錸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應更正為「新台幣伍萬零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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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