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並 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4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 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復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 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並依訴訟標 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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