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國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地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2,
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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