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34號
KLDV,95,補,234,2006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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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國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地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2,
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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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地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