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5年度,35號
KLDV,95,簡上,35,200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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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大周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宏周報關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 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 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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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周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周報關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