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盛汽車運輸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71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