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小字第15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治斌
周傳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雖曾設籍在本院轄區,但其於民國74年11月23日出境 ,並於88年6月9日為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被 告係居住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44號5樓,此據被告到庭陳 明在卷,核與被告在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寫之通訊地址 相符,故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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