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10號
TYDM,106,易,310,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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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辰風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
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辰風與告訴人劉泉池於民國103 年8 月間透過第三人張湘陵媒介至澳洲工作,告訴人在澳洲工作 期間(約1 週)並與被告居住於同一寢室。嗣告訴人離澳返 臺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在澳洲之工作態度,竟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 日中午12時17分許, 在澳洲維多利亞州SWAN HILL 地區使用手機連線上網,在臉 書網站以「Gu Yao」之暱稱與其他網友談論告訴人之私事, 張貼內容為:「整晚看ㄟ片打手槍,早上沒有穿褲子不敢下 床,白天就不上工了。」等文字,指摘告訴人在澳洲工作期 間私生活不檢,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另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5日上午8 時54分許,在澳洲不詳 地點使用手機連線上網,在臉書網站以「Gu YAO」之暱稱發 言與其他網友談論劉泉池之私事,張貼內容為:「不要鳥那 個廢物,沒用的人渣」等文字,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為廢物 、人渣,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嗣告訴人在桃園市○○區 ○○街000 號3 樓住處上網瀏覽上開文章後,提出告訴,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及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 0 條第2 項之誹謗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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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