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476號
CYDM,95,訴,476,200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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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另案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95年度毒偵字第779號
)經認罪協商後,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楊國色
     通 譯 劉康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海洛因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0年4月20日,以90 年度戒毒偵字第5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0年度簡字第8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1 年9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 用第1級毒品及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4月27日下午6時許 ,在嘉義縣大林鎮○○里○鄰○○路120號,施用第1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次,為警於95年4月28日晚 間9時15分許,得甲○○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類陽性及嗎啡類均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宣示判 決筆錄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五、本案檢察官王振名到庭執行職務。
法官諭知被告還押,其餘到庭之人均請回,退庭。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楊 國 色
         法 官 盧 鳳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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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