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榮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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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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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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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豐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際銀行南│95年1月8日 │10,000元 │0000000 │ │
│ │司 乙○○ │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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