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151號
反訴原告即 甲○○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津賀紀代美(即李秋美)
間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確認臺東巿臺東段
25-167號土地及同地號上建號4779號之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
臺東巿中山路178巷22號)為被繼承人李金定之遺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4,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