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5年度,90號
TNEV,95,南簡補,90,200608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