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