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6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下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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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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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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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2,8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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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達達登報費 │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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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3,3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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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3,370元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 │ │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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