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5年度,115號
TNEV,95,南簡聲,115,200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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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6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下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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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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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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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2,8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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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達達登報費  │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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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3,3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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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3,370元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 │ │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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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