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795號
TNEV,95,南簡,795,200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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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9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駁回參加人
之參加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乙○○之參加駁回。
理 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 得聲請法院駁回。此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 前段分別訂有明文。
二、參加訴訟人乙○○之參加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 無權占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其土地上之建物實際上係參 加人所有,被告是借名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最近台南市○○ ○○○道路,計畫拆除該土地上之建物,有一筆拆遷補償費 要發放給登記名義人即被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取得執行 名義,將聲請執行該筆市政府要核發之補償費,然該筆補償 費實質上應由參加人具領,被告已與參加人達成協議,該筆 補償費由被告領百分之15,餘百分之85歸參加人,如原告勝 訴後執行該筆補償費,將對參加人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故 參加人就本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等語,為此請求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為輔助被告而為參加訴訟。
三、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以下簡稱系爭 建物)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之台南市○○區○○段1331、1332 地號等土地,而訴請本院命被告拆屋還地,經本院以81年度 訴字第269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在案。本件原告以前揭判決 確定後,被告仍繼續占用原告所有之土地為由,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業經提出前揭判決一 份在卷可稽,故占用原告所有之台南市○○區○○段1331、 1332號土地之建物,乃為被告所有,業經本院以實體判決加 以確認無誤(前揭判決第3頁之理由三參照),參加人主張 其才係系爭建物之真正所有權人,惟並未能提出任何與所有 權有關之證明文件以資證實,其雖提出與被告達成均分台南 市政府徵收補償金之協議一紙,然該協議並無證明系爭建物 所有權之效力,且與本件兩造間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亦無任 何相關,是參加人僅以此主張其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尚屬無據,難以採信。是原告聲請駁回該第三人之參加 ,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6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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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