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依莎貝爾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亞鍊條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戊○○
丁○○
丙○○
陳品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九萬六千元,應繳
裁判費五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
應補繳四千四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