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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1674號
TNEV,95,南簡,1674,2006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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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依莎貝爾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亞鍊條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戊○○
      丁○○
      丙○○
      陳品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九萬六千元,應繳
  裁判費五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
  應補繳四千四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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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鍊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