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1361號
TNEV,95,南簡,1361,200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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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13日與原告簽定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原告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 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8點 25計算,按日計息,還款方式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週期 ,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而未立即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給 付利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而被告對原告負擔數宗債務時,如被告所提出之給付不足 清償全部債務時,依民法第321條、第322條之規定抵充,詎 被告至95年3月28日止,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98,354元 ,未付之到期利息1,721元,合計為100,075元。為此依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欠 款、利息,爰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查詢表各一份為證,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欠款、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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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