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7年度,951號
TPAA,87,判,951,199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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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利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六訴
字第四二一八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以「人形臥姿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類之椅墊、靠墊、坐墊商品申請註冊,申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審定第七二六四二六號商標。嗣義大利商‧義大利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大利皮革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將系爭第七二六四二六號「人形臥姿圖」商標之審定撤銷,發給中台異字第八六○○五五號商標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本訴。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查,原告對於系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係依原告與關係人雙方之會議決議而授權者,而其中所提之「LONG LIFE 」商標,依再訴願人所提出之品質保證書觀之,「人形臥姿圖」及「LONG LIFE 」及「VALDALPONE」皆是整體使用者,由此即可明證雙方授權之標的「LONG LIFE 」即包含有「人形臥姿圖」在內。又請參閱附件二係關係人於一九九三年刊登「POLSTER 」皮革雜誌之廣告,其所附加使用之商標即包含有「LONG LIFE 」及「人形臥姿圖」為整體使用。二、而本件原告與關係人代理之關係,固為不可否認之事實,而關係人之產品經由原告總代理銷售,每年進口金額皆達億元之鉅,關係人豈有不註冊保護其商標之理﹖故而有授權原告申請註冊之情。三、綜上,本件系爭商標之註冊,實係依據系爭雙方會議決議之授權,此有原告提出之附件可證,懇請大院明察,賜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商標圖樣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該款之適用,指以不公平競爭之目的,非出於自創而抄襲他人已使用之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並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所襲用者不以著名商標或標章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所規定。查系爭審定第七二六四二六號「人形臥姿圖」商標圖樣,其圖形與據以異議之「人形圖」商標圖樣主要部分之一之圖形,構圖意匠如出一轍,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而「人形圖」商標係義大利皮革公司首先使用於皮件等商品之商標,早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原告即於西元一九九二年間與義大利皮革公司簽定代理契約,為義大利皮革公司在我國之代理商,並進口義大利皮革公司之皮件商品在我國銷售,有義大利皮件公司所檢具雙方簽定之代理契約、往來信函及標有「人形圖」商標之義大利皮革於西元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之發貨單影本資料附原處分機關可稽,堪認據以異議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已使用多年,原告以



與據以異議商標相彷彿之圖形作為系爭商標之圖樣,指定使用於椅墊、靠墊、坐墊商品,不無仿襲之嫌,並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原告雖一再訴稱其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係依其與義大利皮革公司於一九九三年會議決議授權云云,姑不論原告所提出之雙方往來信函、品質保證書、八十二年績優廠商名錄及雜誌廣告等資料影本,皆非義大利皮革公司授權原告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之正式授權文件,況徵諸首揭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系爭商標亦無因義大利皮革公司之授權即應准予註冊之合法依據,所訴核不足採。從而本局原處分撤銷系爭第七二六四二六號「人形臥姿圖」商標之審定,並無不合等語。  理 由
按商標圖樣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該款之適用,指以不公平競爭之目的,非出於自創而抄襲他人已使用之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並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所襲用者不以著名商標或標章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所規定。本案被告審查以「人形圖」係義大利皮革公司使用於皮件等商品之商標,早在系爭審定第七二六四二六號「人形臥姿圖」商標申請註冊(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前,原告於西元一九九二年間即與義大利皮革公司簽定代理契約,成為義大利皮革公司在我國之代理商,並進口義大利皮革公司之皮件商品在我國銷售,觀諸雙方往來信函及西元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出具之發貨單上均明顯標示有「人形圖」商標,該商標難謂不為原告所知悉,又觀諸系爭審定第七二六四二六號「人形臥姿圖」商標圖樣,與義大利皮革公司先使用之人形圖外觀及構圖意匠如出一轍,復指定使用於椅墊、靠墊、坐墊商品,應非出於巧合,難謂無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有違首揭法條之規定,乃為撤銷系爭第七二六四二六號「人形臥姿圖」商標審定之處分。原告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係經由其與義大利皮革公司於西元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會議決議,授權由其提出「LONG LIFE 」商標註冊之申請,依其所提出之品質保證書觀之,人形臥姿圖及LONG LIFE、VALDALPONE 皆為整體使用者,可證授權之「LONG LIFE 」商標包含人形臥姿圖,其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非出於仿襲云云。訴經經濟部、行政院一再訴願決定除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論見外,並以系爭審定第七二六四二六號「人形臥姿圖」商標圖樣(如附圖一),其圖形與據以異議之「人形圖」商標圖樣(如附圖二)主要部分之一之圖形,構圖意匠如出一轍,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而「人形圖」商標係義大利皮革公司首先使用於皮件等商品之商標,早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原告即於西元一九九二年間與義大利皮革公司簽定代理契約,為義大利皮革公司在我國之代理商,並進口義大利皮革公司之皮件商品在我國銷售,有義大利皮革公司所檢具雙方簽定之代理契約、往來信函及標有「人形圖」商標之義大利皮革公司於西元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之發貨單影本資料附原處分機關可稽,堪認據以異議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已使用多年,原告以與據以異議商標相彷彿之圖形作為系爭商標之圖樣,指定使用於椅墊、靠墊、坐墊商品,不無仿襲之嫌,並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原告雖一再訴稱其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係依其與義大利皮革公司於西元一九九三年會議決議授權云云。惟其內容尚難認定義大利皮革公司同意原告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是依現有證據資料,原告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難謂非出於仿襲,遂駁回其



訴願及再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撤銷系爭第七二六四二六號「人形臥姿圖」商標之審定,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違誤。茲原告起訴仍執前詞爭執,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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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