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5年度,1469號
TNEV,95,南小,1469,2006082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春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4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林清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清薰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