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95年度,77號
TPBA,95,停,77,200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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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停字第00077號
聲 請 人 香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應元(主任委員)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 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行政法院固 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惟如聲請人尚未對原處分表明不服提 起訴願者,自難認其對原處分已有爭議,所為停止原處分執 行之聲請,應無保護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 第1款規定為由,以95年7月27日勞職外字第0950507680號函 廢止聲請人之招募許可及已核發外國人PHLIASAI PHICHET等 3人之聘僱許可,並稱該3名外國人得辦理轉換雇主或由聲請 人為其辦理手續出國,然查,其中有二名外國勞工離經許可 之工作限期僅剩1個多月或4個多月,依常情應無其他雇主願 承接,若將渠等遣返,亦損害渠等工作權;再者,前開勞工 如經轉換雇主或出國,將減少聲請人工廠之勞動力,致可能 無法接到訂單,而造成營業收入減少之損害,足認原處分之 執行,恐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應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等等 語。惟查,聲請人並未對原處分提起訴願或有急迫理由,依 上開說明,難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爰為 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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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