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4026號
TPBA,94,訴,4026,20060817,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26號
原   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沈慶慧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弘正有限公司於民國71年6 月5 日以「晶工」商標作為其註 冊第138577號「金工CHING KONG」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 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95類之各種排油煙機、冷 熱風機、乾燥機、電冰箱、冷氣機、洗衣機、馬達、電爐、 電風扇及其他應屬該類之一切電氣機械器具商品,向被告前 身即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旋即變更申請人名義為莊榮利,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 197478號聯合商標。嗣又陸續申准移轉登記予晶工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洪謝碧蘭、弘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變更註冊人 名稱為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分別於79年9 月13日及89 年9 月25日獲准延展專用期間至99年8 月15日。復於92年3 月4 日申准移轉登記予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後商標法 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商標法第86條第1 項規定,系 爭商標自商標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嗣 原告於93年10月29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為 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