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18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丙○○於民國91年11月14日以「散熱片接合結構(第五案)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97條、第 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98條之1 及第105 條準用第 27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 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 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丙○○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丙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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