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773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2年01 月21日以「鰭片構造及組合式鰭片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 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3月 14日以(94)智專三㈡04059 字第09420226240 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 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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