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3650號
TPBA,94,訴,3650,200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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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650號
原   告 丙○○
      乙○○○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及上
二、三人複
代 理 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丁○○(縣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給與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8 月3 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另候核
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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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