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432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2年6 月5 日以「散熱片之卡合結構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105 條準用27條之規定,不符新 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2 月15 日以(94)智專三(二)02022 字第09420139630 號專利異 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 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7 月18日開庭行準備 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 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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