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3218號
TPBA,94,訴,3218,2006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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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18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2年1 月2 日以「散熱片接合結構改 良(第二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有違 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97條、第98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 件,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則於94年4 月30日修正申請專利 範圍,經被告准予修正,並依修正本審查,以94年2 月15日 (94)智專三(三)05073 字第09420139290 號專利異議審 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 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6 月27日開庭行準備 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 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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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