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3149號
TPBA,94,訴,3149,2006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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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149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1日以「散熱器鰭片結構㈡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等規定,對之 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3 月15日以(94)智專三 ㈢05056 字第0942023229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於95年6 月2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 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 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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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