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48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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