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7年度,847號
TPAA,87,判,847,19980514

1/1頁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四七號
  原   告 日商.積水精緻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送達代收人)
        陳和貴律師
        高山峯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台
八十六訴字第四一六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其「細球,供液晶顯示元件用之球形間隔件及使用這些細球及間隔件之液晶顯示元件」係使用聚二乙烯苯、二乙烯苯\丙烯酸共聚物製造微粒子,具有特定K值,可以提供液晶元件間隔使用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及發明名稱為「供液晶顯示元件用之球形間隔件,使用此間隔件之液晶顯示元件及此間隔件之製法」,申經再審查,仍不予專利,發給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台專(捌)○一○四六字第一二一五一五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案「供液晶顯示元件用之球形間隔件、使用此間隔件之液晶顯示元件及此間隔件之製法」,係如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示,為有關一種間隔件,此間隔件具有以K值表示之一定的壓縮變形性及一定的壓縮變形後恢復因子,且是由四種特定單體(二乙烯苯、四甲醇基甲烷四丙烯酸酯、四甲醇基甲烷三丙烯酸酯和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藉由懸浮聚合,以共聚合或單獨聚合而得者。本案之特定單體所形成之間隔件,因具有適切之壓縮變形性及壓縮變形後恢復因子,故具有下列二項主要的優異效果:⑴不會損及液晶顯示元件之定向控制膜。⑵不會產生液晶顯示元件液晶層間之間隔尺寸紊亂。基於上述二項效果,使用本發明間隔件之液晶顯示元件,可獲致鮮明的影像。二、查再訴願決定引證日本昭00-00000及昭00-000000案據以核駁本案而維持原處分暨原決定,顯然有誤。蓋因該二件引證案均未揭示有如本案之壓縮變形性(以K值表示)和壓縮變形後恢復因子。茲詳加比較本案與該二件引證案不同之處,及從該二案無法推知本案之發明的原因,以及本案發明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的理由於下:⒈日本昭00-00000(以下簡稱引證1),係揭示由二乙烯苯及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所形成之間隔件,且引證1所揭示的聚合物粒子,係使分散於水系分散媒的種聚合物粒子吸收親油性物質後,再吸收單體,藉油溶性聚合起始劑聚合而得者,故為雙重構造。然而,本案之間隔件,係將二乙烯苯、四甲醇基甲烷四丙烯酸酯、四甲醇基甲烷三丙烯酸酯和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藉由懸浮聚合以供聚合或單獨聚合而得者,故為單一構造,關於此點,可被本案說明書中所記載之實例充分支持。因此,引證1之間隔件在構造上與本案之間隔件完全不同,因而不具有如本案之K值及壓縮變形後恢復因子。日本昭00-00000(以下簡稱引證2),並未揭示有如本案申請



專利範圍中所請以四種特定單體共聚合或單獨聚合而得之間隔件。此外,關於被告在再審查審定書提及之「昭00-00000號使用乙烯單體、丙烯酸苯乙烯單體製造微粒子,說明書第頁已揭示可使用良好架橋劑二乙烯苯及丙烯酸等衍生物製造共聚物之球形微粒子,提供給液晶顯示器使用」乙節,純為斷章取義。因為引證2第7頁雖述及所製得聚合物粒子之用途多達十多種,然而液晶顯示器僅係其中之一種用途。尚且引證2第頁並未提及在該條件下所製得球形微粒子,係提供給液晶顯示器使用。因此引證2之發明不但與本案之發明不相同,而且從引證2亦並無法推知本案。⒉由於引證1及2完全沒有提及或暗示間隔件的軟度、硬度、壓縮變形性、壓縮變形後恢復因子間所存在的微妙平衡問題,以及間隔件的壓縮變形性和壓縮變形後,恢復因子對液晶顯示元件所造成的影響,因此熟習該項引證1及2之習知技術者,實無法能從引證1及2二案思及本案之發明。⒊又由於引證1及2所揭示之間隔件,與本案之間隔件完全不同,故無法得到本案間隔件之「不會損及液晶顯示元件之定向控制膜」,及「不會產生液晶元件液晶層間之間隔尺寸紊亂」之優異效果。由上述之理由,可知本案相對於引證1及2而言,確是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三、關於再訴願決定提及「本案單純以數學式K值來界定間隔件之性質(含硬度、壓縮變形、壓縮變形後之恢復因子等)並不能做為申請發明專利之依據」,此種說法在觀念上顯有錯誤。按專利法第二十一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數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乃指發明的本身為數學方法而言,例如三角形面積之計算方法,但如方法之發明,係經由數學操作所使用之記號,分別對應並表現出物理量、自然量,且該數學的操作,被認為係規定著物理化學作用之內容者,並能達成一定之技術課題時,則因其係利用自然法則,則屬於可申請專利之發明。上述所說明的觀念,在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一-一-六頁即有記載,而此種觀念乃為世界各國之專利實務界所具有之共識,此所以日本、歐洲及美國均有數學方法不予發明的規定,而卻核准本案發明准予專利的原因,故再訴願機關指稱日本、歐洲及美國之法制不同,審查基準互異做為藉口,實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追根究底,本案發明遭到否准專利,實由於被告等對數學方法發明之認識在觀念上有錯誤所致。本案並非申請數學式K值的發明專利,而是藉由數學式K值來明確界定間隔件之硬度、壓縮變形後之恢復因子等物理性質,依據上述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一-一-六頁之記載,本案發明應如同被告核准之專利第290451號一樣獲准專利才是,因為在該專利第290451號中所核准之申請專利範圍,亦係以數學式來明確界定角膜實質內環之物理特性。茲附上被告出版之專利公報如附證⑴以供參考。因此,被告等認為本案發明以數學式K值來界定本案之間隔件之物理性質不可做為發明專利之依據的說法並不正確。四、本案之發明在日本、歐洲及美國之申請案已獲准專利,此外,本案之美國對應案之分割案(微粒子及銦之導電層所成之導電性微粒子)亦已獲得專利。茲附上本發明之PCT的國際調查報告、日本特許公報、歐洲專利公報、美國專利公報,以及其分割申請案之Notice of Allowability及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證⑵至⑹以供參考。固然各國之審查基準及法令規定不一,但除非是特別情形,例如政策性的限制,或因風俗習慣不一之特別規定,一般而言,有關技術性的判斷及功效上的事實,應無不同的觀念及看法,自不無參考之價值。尤其是在日本、歐洲專利局之專利審查基準及美國之判例,均有與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數學方法之發明不予專利之相同規定(請參閱附證⑺),而本案之發明在日本、歐洲專利局及美國竟然獲得專利,



可見本案以數學式K值來界定間隔件之物理性質,並非屬於數學方法之發明,只是以該K值來界定間隔件之物理性質而已,乃為我國與日本、歐洲專利局及美國應屬有共識才是,故應無各國之審查基準及法令規定不同之問題,而實際上的問題,乃是出於如前所說的,被告等對數學方法發明之判斷,在觀念上有錯誤罷了。五、綜上以觀,可知本案發明不但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而且亦極具產業上利用性,完全符合發明專利要件,依法應無不得准予發明專利之理,祈請賜為判決將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本案係製造化學微細珠粒,用於液晶顯示裝置的間隔物。其中微珠粒的材料是選自聚二乙烯苯、二乙烯苯-四甲醇基甲烷四丙烯酸共聚物、二乙烯苯-四甲基醇基甲烷三丙烯酸共聚物、聚鄰苯二甲酸二烯酸丙酯等,使用懸浮聚合反應法製造微珠粒。其機械物性是用數學公式K值表示壓縮百分之十變形後,壓縮變形回復因子,以K值的公式做為申請專利範圍的依據。二、起訴理由一、二稱本案液晶顯示元件具有優異效果可獲致鮮明影像;且依引證案日本昭00-00000及昭00-00000號等均未揭示有如本案壓縮變形性和恢復因子K值。查:㈠本案使用聚二乙烯苯、二乙烯苯與四丙烯酸衍生物、二乙烯苯與三丙烯酸衍生物共聚物中的「三丙烯酸、四丙烯酸」明顯是「丙烯酸的衍生物」。引證案已揭示使用聚二乙烯苯、二乙烯苯-丙烯酸共聚物等材料,以懸浮聚合或乳化聚合反應製造微珠粒,對照本案所使用的材料與聚合方法並沒有特別之處。又原告以引證案一日本昭00-00000號的微珠粒在構造上與本案不同,所以具有新穎性。惟查本案非以製造方法做為主要專利特徵而是以微珠粒的機械物性K值受壓縮變形的條件執為申請專利標的內容,尚難謂合於發明專利要件。㈡原告以引證案二日本昭00-00000號沒有揭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的單體或共聚物,並認為引證案二所製造的聚合物粒子在說明書第七頁有十多種用途,用於液晶顯示器係其中之一種用途,而且未說明在何種反應條件下所製得微粒子是用於液晶顯示器所以引證案二與本案不同云云,按本案誠如原處分書中提及引證案二已揭示使用二乙烯苯及丙烯酸等衍生物製造共聚物之球形微粒子,提供液晶顯示器使用。又由引證二第七頁之說明可用於液晶顯示器的間隔件,而說明書已敍述聚合反應條件,實無必要逐一說明此係用於液晶顯示器。另依本案的實例中亦無提及用於液晶顯示器,被告斷不因沒有在實施例中說明係用於液晶顯示器而否定其用途。事實上,本案是以微珠粒的機械物性的K值做為申請專利標的內容,並非以製造方法做為主要專利特徵;況且本案已有引證案等公開技術與使用材料在前,當為熟悉此項技藝人士能輕易完成,不合發明專利要件。㈢原告認為僅有本案才具有優異的顯示效果,事實上,引證案之技術已經有良好顯示的品質;又原告於起訴理由中強調其間隔物之軟度、硬度、壓縮變形性、壓縮變形後恢復因子為其特徵乙節,惟依卷存資料並無具體新材料、聚合反應法及微珠粒構造的差異性敍述,以突顯其優良的機械性確與上揭引證案有別,尚難謂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三、起訴理由三辯稱本案以數學式K值來界定本案之間隔件之物理性質可做為申請發明專利之依據云云。惟按以數學式表示專利技術特徵,係在具有新材料、新聚合反應法(製造程序)、新的構造等基礎下,始符合申請專利要件,而本案所使用材料與技術早有公開技術在先,所請內容僅是單純之機械物性以數學公式敍述,對於間隔件之製法及性質特徵是否具有獨特性未見完整明確,且非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明顯不合申請專利要件。至原告於起



訴理由中所舉專利第二九○四五一號附證,與本案技術範疇不同,尚不得相互比擬,執為本案認定有誤之依據。四、起訴理由指稱本案之發明在日本、歐洲及美國之申請案已獲准專利,本案乃為我國與日本、歐洲專利局及美國應屬有共識云云。參照原告陳述各國之審查基準及法令規定固有不一,惟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記載對微珠粒的製造方法、製造條件並沒有明確地說明有何特殊之處,僅以數學式K值表達界定間隔件之物理性質如量測壓縮強度值等並不能執為本案申請專利之依據,尚不致影響其作為不合發明專利要件之理由,此部分尚難論以對數學方法發明之判斷在觀念上有所錯誤。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當然解釋。又同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被告以本案以數學公式K值評價球形粒子的壓縮變形及變形後的回復因子,不能做為申請專利之依據;又日本國昭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一)是製造微粒子可使用於液晶顯示元件內之間隔物;昭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二)使用乙烯單體、丙烯酸苯乙烯單體製造微粒子,說明書第十一頁已揭示可使用良好架橋劑二乙烯苯及丙烯酸等衍生物製造共聚物之球形微粒子,提供液晶顯示器使用。本案強調使用二乙烯苯與四丙烯酸、三丙烯酸(丙烯酸衍生物)製造共聚物,惟此材料與技術特徵已有引證二公開在前,為熟習此項技藝人士能輕易完成等情,經再審查,仍不予專利,揆諸首揭規定,洵無不合。原告訴稱:本案液晶顯示元件具優異效果,引證案均未揭示有如本案壓縮變形性和恢復因子K值云云,惟查本件引證案已揭示使用聚二乙烯苯、二乙烯苯-丙烯酸共聚物等材料,以懸浮聚合或乳化聚合反應製造微珠粒,對照本案所使用之上揭材料與聚合方法,並無特別之處。又本案並非以製造方法為主要專利特徵,自難以引證案一日本昭和00-00000號之微珠粒在構造上與之不同,主張本案合於發明專利要件。至原告所稱其間隔物之軟度、硬度、壓縮變形性、壓縮變形後恢復因子為其特徵云云,惟並無關於具體新材料、聚合反應法及微珠粒構造之差異性之敍述,以突顯其優良之機械性確與引證案不同。次查以數學式表示專利技術特徵,須在具有新材料、新聚合反應法(即製造程序)、新的構造等基礎下,始與申請專利要件相符,是以原告謂本案以數學式K值來界定本案之間隔件之物理性質,可據為申請發明專利云云,亦無可取。再本件復經訴願機關經濟部函請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審查結果認被告所為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不合,此有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校工字第六九一四號函附審查意見書在卷可稽。原告主張本件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及產業上利用性,應准予發明專利云云,尚非可採。至本案之發明在日本等國獲准專利一節,查各國法制不同,審查基準亦非一致,自難執為本件亦應准予專利之論據。綜上,本件原處分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屬妥適。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積水精緻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