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9244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厚銓
被 告 美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6日上午10時44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賴劍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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