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29244號
TPEV,95,北簡,29244,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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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9244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厚銓
被   告 美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6日上午10時44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賴劍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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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