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3558號
上 訴 人 甲○○
樓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新交通有限公司間返還牌照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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