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5年度,972號
TCEV,95,中補,972,200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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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台灣翔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侑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1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原告僅繳
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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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翔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侑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