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台灣翔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侑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1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原告僅繳
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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