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5年度,969號
TCEV,95,中補,969,2006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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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750元,應
   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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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