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3508號
TCEV,95,中簡,3508,2006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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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3508號
原   告  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為一合夥團體,被告 乙○○為其負責人,該合夥先前於民國92年8月20日推派股 東代表王靖瑀與原告簽約,同意與原告簽訂加盟契約,為期 5 年,其後再由被告乙○○為代表人提前於94年10月13日與 原告終止協議書,惟被告甲○○○○○○○○○尚欠加盟金 及貨款達410,085元,故依據兩造間之加盟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甲○○○○○○○○○給付所積欠金額;另被告乙 ○○個人亦簽立如附表所示支票4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 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判決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加盟合約書、終止加盟合約書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加盟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甲○○○○○○○○○及乙○○分別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最後被告翌日( 即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5及百分 之6計算之遲延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人│票 載│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提示日│帳 號 │ 票據號碼 │
│號│ │發票日│(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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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乙○○│⒑│ 50,000元 │日盛國際│⒑│0000000 │CC0000000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 │大里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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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同上 │⒒│100,000元 │同上 │⒒│同上 │C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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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同上 │⒓│200,840元 │同上 │⒈⒉│同上 │C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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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同上 │⒈⒊│ 59,245元 │同上 │⒉⒊│同上 │C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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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揭支票均記載有「憑票支付」、「支票」等字樣。 │
│ 上開4紙支票金額合計為410,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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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