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4年度,5129號
TCEV,94,中簡,5129,200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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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51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 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 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62條第1、2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以燊輝實業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損 害賠償,嗣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時,追加 乙○○○○○○○○為被告,復於9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時 ,撤回被告燊輝實業有限公司之訴訟,核原告所為追加乙○ ○○○○○○○為被告,及撤回被告燊輝實業有限公司之訴 訟,均經被告燊輝實業有限公司同意(見本院94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第2行、9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 倒數第5行),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發第198445號「排油 煙機防油罩之改良結構」(以下簡稱系爭專利)之新型專利 權人,專利期間自92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0日止。詎 被告竟未經原告之同意,公開製造銷售與原告上開專利產品 結構特徵相同,皆為「主要包括一防油罩本體,該防油罩本 體係為一PE薄膜之材質,其中該PE薄膜一側之兩端並設有一 接合部,如此而令該接合部分別與PE薄膜所設之翼部與前端 予以接合,而形成一可容置排油煙機之防油罩本體」之產品 ,顯已侵害原告之專利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專利法 第10 8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訴請被告應賠 償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製造之排油煙機防油罩所用之材質為一般



塑膠薄膜,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PE薄膜並不相同,且被告所 製造之排油煙機防油罩,必須利用軟磁石使排油煙機防油罩 能與排油煙機緊密結合,然原告產品並不需利用軟磁石,而 是利用PE薄膜的極性使系爭專利能與排油煙機結合,是故, 被告並未侵害系爭專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且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發第198445號「排 油煙機防油罩之改良結構」之新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92 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0日止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有原告提之專利證書一份、新型專利說明書一份,在卷 可參,自堪信為真。又原告復主張:被告有未經原告之同意 ,公開製造銷售與原告上開專利產品結構特徵相同之產品, 顯已侵害原告之專利權云云,且提出鉅鼎國際專利商標事務 所專利侵害鑑定報告書一份為證,惟遭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前述被告所製造販賣之排油 煙機防油罩是否有侵害原告之前述新型專利權?經查:(一)按原告所提之鉅鼎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書一份,為原告單方委請訴外人所評鑑之報告,非屬本院 命鑑定人為鑑定之文件,是難僅憑原告單方委請他人評鑑 之報告,即認被告有原告所述侵害專利權之情事存在,合 先敘明。
(二)又專利權為概念之保護,專利權受侵害與否,其評判之標 準有二,一為全要件原則:即須先分析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其已構成之要件,及被告所製作待鑑物已構成之要件 ,加以逐一比對,若待鑑物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構 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侵害即屬成立,否則缺一構 成要件,基本上應認為沒有侵害。二為均等論:即專利構 成要件之一部分,能為其他技術所置換,若該置換為熟悉 該項技術者所容易推知,且目的功能同一時,兩者視為均 等。本件被告所生產販售之排油煙機防油罩,經送請國立 中正大學鑑定,其結果(參卷附國立中正大學95年6月7日 (95)研鑑字第C06號專利侵權鑑定技服報告): 1、系爭原告專利案之構成要件及技術特徵為:專利案為一種 排油煙機防油罩,其構成要件PE薄膜翼部、前端、接合部 之結構;技術特徵為:防油罩本體係為一PE薄膜之材質, 其主要係利用PE薄膜之重量輕及靜電力之功效,可達到吸 附於排油煙機之功效。防油罩本體之一側兩端設有一接合 部,可令該接合部分別與翼部與前端予以接合,而形成一 可容置排油煙機之防油罩本體。其加工成形相當簡易,因



此成本可有效降低,且於製程上更是將習知之製程加以簡 化。而被告所製造之鑑定物之構成要件及技術特徵則為: 一種排油煙機防油罩,其構成要件:PVC薄膜翼部、前端 、接合部之結構;技術特徵防油罩本體係為一PVC薄膜之 材質,其主要係利用翼部所設置之軟磁石達到吸附於排油 煙機之功效。該PVC薄膜之前端與兩側翼部已接合成為一 立體結構之防油罩本體。
2、依全要件原則分析比較:原告專利案為一種排油煙機防油 罩PE薄膜、翼部、前端、接合部之結構,而待鑑物為一種 排油煙機防油罩PVC薄膜翼部、前端、接合部之結構;鑑 定物固亦為一種排油煙機防油罩,與專利物相同,然鑑定 物的防油罩體是PVC材質的薄膜,不同於專利案的PE材質 。(此鑑定人將鑑定物材質委由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中 心鑑定,有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參),且鑑定物於該PVC 薄膜之前端與兩側翼部已接合成為一立體結構,不同於專 利案之翼部、前端與接合部是一平面結構。是依前述全要 件原則比對分析,待鑑定物之技術構成要件和本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不相符。
3、再依均等論比較分析:
1.鑑定物的PVC材質薄膜是不均等於專利案的PE材質,按 專利案宣稱其進步性為:「其主要係利用PE薄膜之重量 輕及靜電力之功效,因此可達其吸附於排油煙機之功效 ,其改善了習用結構中需另外利用軟磁石或黏貼之結構 」(參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10行)。然而鑑定物是PVC材 質,不具有靜電力之功效,故鑑定物另於翼部下緣設置 軟磁石供吸附之用。由此可知鑑定物是屬於習用技術, 不及專利案所宣稱之進步性,故與專利案之技術手段不 均等。
2.鑑定物的翼部、前端、接合部的立體結構是不均等於專 利案的翼部、前端,接合部平面結構:按專利案宣稱其 改良結構具有進步性為:「本創作之排油煙機防油罩之 改良結構,其加工成形相當簡易,因此成本可有效降低 ,且於製程上更是將習知之製程加以簡化,因此相當具 有產業之利用價值」(參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21行)。 然而鑑定物的立體結構需要額外的加工程序,不符合專 利案所稱之進步性,是屬於習知技術,不均等於專利案 之技術手段。
(三)依前述全要件原則和均等論分析顯示,鑑定物的構成要件 不符合專利案之申請範圍的技術特徵。因此鑑定物與新型 第198445號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為實質不相同。原告主



張被告前述生產製造之排油煙機防油罩,有侵害其所有之 新型第198445號專利權,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所生產之系爭排油煙機 防油罩,有侵害其所有新型第198445號專利權之事實存在, 則原告對被告自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原告主張 其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丙、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經審酌 後,均與結論無涉,爰不一一述,併此敘明。
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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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燊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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