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24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許建庭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吸管貳支、分裝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許建庭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 聲字第16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再由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3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1年 度毒聲字第2886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1年10月30日停止戒治 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77 號裁 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治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2年 12月13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①於97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 第9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15日、2 月15日,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 月15日確定。
㈡②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 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③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 訴字第2208號、第2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 、4 月(共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 開①②③案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2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下稱應執行刑A ,刑期起算時間97年 9 月1 日至100 年6 月30日),經入監執行後,於99年11月 15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 銷假釋,尚餘殘刑5 月又4 日(應執行刑A 之殘刑刑期起算
時間101 年7 月3 日至101 年12月6 日)。④於100 年間因 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24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確定;⑤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④⑤案另經本 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0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 確定(下稱應執行刑B ,刑期起算時間101 年12月7 日至10 3 年11月6 日)。⑥於101 年間因轉讓毒品等案件,經本院 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⑦於101 年間因施 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42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上開⑥⑦案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07 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下稱應執行刑C ,刑期起算時間10 3 年11月7 日至106 年3 月6 日),上開殘刑5 月又4 日與 應執行刑B 、C 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5 年9 月1 日假釋出 監,應執行刑A 之殘刑業於假釋前之101 年12月6 日刑期期 滿執行完畢、應執行刑B 業於假釋前之103 年11月6 日刑期 期滿執行完畢(應執行刑A 、B 於本案構成累犯)。 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2月17日凌晨4 時40 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120 小時內某時,在桃園市八德區 和平路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 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以玻璃球燒 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12 月17日凌晨2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名仕賓館 212 號房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本次施用剩餘所持 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及其所有供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吸管 2 支、分裝袋2 個等物,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建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吳雅文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 表(尿液編號:E000-0000 ,毒品編號DE000-0000⑴⑵⑶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職務報告及臨檢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 30日出具之UL/2016/C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如附表「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玻璃球吸食器1 組、吸管2 支及分裝袋2 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 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㈡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 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並執行完畢後,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 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 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 令禁制,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 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沒收:
㈠扣案之碎塊1 包、粉末檢品3 包(驗餘淨重合計1.97公克) ,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確呈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定書在卷可稽;另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驗餘毛重5.0574 公克),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上開毒品均係被告本 次施用毒品所剩餘等情,此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 明確(見本院卷第50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裹 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 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同依前開規定一併宣 告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 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吸管2 支及分裝袋2 個,為被告 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0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末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本案係以將海洛因摻入香 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以玻璃球 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見本院 卷第50頁),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扣案注射針筒6 支係被告 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起訴意 旨就上開物品聲請併予宣告沒收,容有誤會,併此敘明。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 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 量 │檢出成分│用途 │鑑驗報告 │
│ │ │ │ │ │ │
├──┼────┼───────┼────┼────┼──────────┤
│一 │碎塊、粉│肆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一│被告本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末 │合計壹點玖柒公│級毒品海│施用剩餘│實驗室鑑定書106 年1 │
│ │ │克) │洛因成分│所持有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62│
│ │ │ │ │ │0000000 號鑑定書 │
├──┼────┼───────┼────┼────┼──────────┤
│二 │透明結晶│貳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被告本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合計伍點零伍柒│級毒品甲│施用剩餘│公司105 年12月30日出│
│ │ │肆公克) │基安非他│所持有 │具之UL/2016/C0000000│
│ │ │ │命成分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