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