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5年度,193號
SDEV,95,沙補,193,200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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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曜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昭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0000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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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