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452號原 告 浦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臺中縣大甲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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