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甲花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日言詞
辨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62415元(原請求59130元 ,擴張聲明為624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 國(以下同)9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爭執事項:
一、⑴、原告大甲花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張:被告甲○○為原 告大甲花園城社區之住戶,積欠原告自90年10月份至95年6 月份之管理費用共62415元(每月管理費用計算方式:每3個 月為1期,每期3285元,3285x19=62415元),經原告屢次催 索,迄仍未獲被告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⑵、證據:提出大甲花園城住戶規約、欠繳管理費應收金額統計 表、臺中縣大甲鎮86甲建字第1203號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大甲庄美郵局存證信函字第28號存證信函、臺中縣大 甲鎮○○段648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件。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參、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大甲 花園城住戶規約、欠繳管理費應收金額統計表、臺中縣大甲 鎮86甲建字第1203號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甲庄美 郵局存證信函字第28號存證信函、臺中縣大甲鎮○○段648 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件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被 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之主張應為實在。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624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 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