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36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名林朝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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