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鈺璽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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