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調字,95年度,13號
TYEV,95,桃勞簡調,13,200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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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瑄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 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瑄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 位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三六六號三樓之一,有原告提出之 瑄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參。且聲 請人之工作地點及相對人匯款予聲請人之薪資均位在臺北縣 中和市,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 應由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亦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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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瑄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