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5年度,1955號
PCEV,95,板簡,1955,200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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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955號
  原   告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955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5年8月29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 1月間簽訂 保全契約,保全服務期間自91年1月1日起至96年3月1日止, 每月服務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 3紙作為服務費之預付,詎料被告公司於93年10月間 突然發生財務問題,無法給付員工薪資,致使員工紛紛求去 ,已然無法提供保全服務,,而原告唯恐被告將上開 3紙支 票提示,日後有難於執行之虞,遂聲請假處分獲准在案,而 原告依法解除兩造間之服務契約,並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 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一 份、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執行命令一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 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爰依法訴請確認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3 紙之支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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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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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雨德五│931231│CI2495│彰化銀行大│18900元 │
│ │金股份│ │200 │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2 │雨德五│940531│CI2495│彰化銀行大│36000元 │
│ │金股份│ │191 │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3 │雨德五│950531│CI2495│彰化銀行大│36000元 │
│ │金股份│ │192 │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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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