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872號
上 訴 人 上全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宗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 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 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查被上訴人所屬員林稽徵所91年7月23 日中區國稅員林審字第0910014122號函,係為核定上訴人8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請上訴人提供有關資料,尚未涉及彰 化縣稅捐稽徵處所管轄之營業稅。且上開員林稽徵所函迄同 年8月21日始送達上訴人。而在8月21日前之7月26日上訴人 已補繳營業稅,此期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並無任何調查上訴 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從而被上訴人以91年7月23日為調查 基準日,即有未合。次查本件上訴人於91年7月1日補開統一 發票,於91年7月26日繳清營業稅,91年9月15日申報營業額 ,而於91年9月15日之前並未接到稅捐稽徵機關有關營業稅 調查之通知書,揆諸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及財政 部83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831615291號函釋,自應准免按營 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再查被上訴人援引有關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涉及人民之納稅義務,並未以法律訂定,該認定原則自屬無 效云云。核其狀述內容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 決摒棄不採之陳詞,尚難認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 體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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