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5年度,862號
STEV,95,店小,862,200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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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台幣捌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15 日,駕駛車號2A-2553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段116巷時,因轉向疏忽 之過失,衝撞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之被保險人蕭壁芳所有, 由訴外人賴柏憲駕駛之車號DO-6250 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 送廠修復而支出修理費新台幣(下同)10,958元(含工資9, 858元及零件1,100元),嗣原告已依約賠付訴外人蕭壁芳理 賠金,取得對被告侵權行為之代位求償權,爰依侵權行為及 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95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 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肇責調 查報告表、理算書、汽車保險理賠結案同意書、被保險人蕭 壁芳之行車執照、照片21張及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護估 價單暨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 被告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
四、惟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 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



及所失之利益為限,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 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 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 條之適 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 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原告前開自用小客車因本件車禍事故 而支付修理費10,958元,其中零件1,100元及工資9,858元, 業據原告提出修護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已如前述,揆諸 前開說明,原告以材料金額作為請求依據時,須將舊零件更 換新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參照行政院公布之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 五年;而本件自用小客車係88年4月7日領照使用,有原告提 出該車行車執照在卷可稽,亦如前述,算至本件車禍事故發 生時即94年10月15日,該車使用已逾自用小客車五年之耐用 年數,採平均法(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 舊額)計算其折舊,其每年折舊率百分之20,則前述原告車 輛零件部分之殘價應為183 元{計算方式為:殘價=取得成 本÷(耐用年數加一),即1,100元÷(5+1)=183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加上工資9,858 元,總計修理費以10,041 元為合理。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10,0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7月24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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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