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5年度,54號
GSEV,95,岡補,54,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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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54號
原   告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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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