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1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8 月2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代理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當場給付
柒萬元由聲請人代理人點收。餘額柒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十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如有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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