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5年度,772號
CYEV,95,嘉簡,772,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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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772號
原   告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五 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但因請求租金而涉訟者,不 問其標的價額或數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但上述適用簡易 程序之訴訟,因案情繁雜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 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尤原 法官繼續審理,此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八款及第五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達八百五十三萬八千 六百元,顯已逾五十萬元之十倍即五百萬元,且案情涉及兩 造間契約有關實際開放病房數之爭議及該契約之法律性質, 案情繁雜,同時兩造亦均以上述理由聲請本院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揆諸首揭規定,兩造之聲請應於法有據,自應裁定改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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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